根据湖北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2026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十堰市2026年下半年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报时间
下半年认定网上报名时间:10月28日15:00-11月6日15:00。高中、中职教资认定申请人请务必加入QQ群:1126672224(十堰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群),申请加群时需提交“申请的学科和姓名”验证进群,格式示例:高中语文XXX、中职工艺XXX。
特别提示: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的具体网报时间、体检时间及医院等以县(市、区)认定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请及时查看所属认定机构的公告。十堰市各认定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1。
二、认定范围和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我省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一)户籍在十堰市内的社会人员。
(二)持有十堰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社会人员(注: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明等均不等同于有效期内居住证,不能替代使用)。
(三)驻湖北省部队现役军人、现役武警。
(四)在湖北省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三、认定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区)级教育行政(行政审批)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各级认定机构根据认定权限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申请人的申请。
四、学历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和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学历问题的说明》(鄂教资〔2012〕4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即: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其中对确有特殊技艺,并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相当于技师以上等级证书的人员,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五、普通话要求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高中、中职阶段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应当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六、体检标准
申请人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鄂教师〔2002〕3号)规定执行。
体检报告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网报截止日有效。申请人须在十堰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四家医院中任选一家体检:十堰市太和医院、十堰市人民医院、国药东风总医院、茅箭区人民医院。使用《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见附件2),体检表须一张正反打印,所有体检项目必须完检,符合教师身体素质条件的要求,且鉴定结论为合格;省人民医院为疑义问题终检医院。(体检项目漏检、漏填,体检项目无医师签字、盖章不齐全、无医院明确结论、无体检日期均为无效体检结果,均不予认定)
对于申请人怀孕拍摄X光胸片相关事宜,具体处理如下:未怀孕的,必须做胸片检查;已怀孕的,孕早期必须在体检医院当场核验妊娠情况,自带怀孕证明不予认可;孕中、孕后期明显显怀的,医院会酌情验孕;体检医院当场确认怀孕的,可免检胸片;疑似怀孕的,必须在体检医院当场验孕,确认怀孕的,可免检胸片(在体检报告中附验孕医学检查证明);备孕、哺乳期人员均不免检胸片;申请人如果因怀孕导致体检指标不合格,视为体格不合格,本次认定不予受理。
七、思想品德要求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八、无犯罪记录核查及准入查询
申请人在近三个月内需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等线上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对经准入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
特别提示:港澳台居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分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警务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香港、澳门申请人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的,请申请人及时联系认定机构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申请人自行将函件交给香港、澳门相关部门,由其核实后将核查结果交给相关认定机构。中国台湾地区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中国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开具,直接向申请认定的认定机构提交。核查结果将作为认定依据。未能按时提供核查结果书面回函的,本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无效。
九、申请认定
(一)网上申报
在网报时间段内,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hubei.gov.cn)“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搜索教师资格认定“一件事”事项,点击“在线办理”进入网上办理端口,选择“网上报名”,按序操作。
图示1:注册并登录政务服务平台。
图示2:点击“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搜索“教师资格认定‘一件事’”。
图示3:点击下方的“在线办理”按钮,“选择区域”为“十堰市”,后根据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相应选择。
图示4:点击“确定”进入网上办理端口,报名时须上传《无犯罪记录证明》,请先到“湖北公安政务服务平台”申领电子版后,再选择“去【网上报名】”。否则系统不能关联无犯罪记录核查信息,无法完成认定。
图示5:注册并登录教育部平台后将自动跳转至教师资格认定页面。
报名注意事项:
1.网上报名时,请准确选择认定所在地类型:社会人员选择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申请高中阶段(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选择“十堰市教育局”;网上确认点:社会人员选择户籍地、有效居住证所在地的区教育局为网上审核确认点。
2.申请人需按系统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其他申请材料,核对所填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上报报名信息。在系统中上传的照片应为近期1寸白底免冠正面证件照,文件格式为JPEG/JPG格式,大小不超过190KB,照片文件分辨率宽度应大于290像素并小于300像素;高度应大于408像素并小于418像素。照片中人像位置居中,人物面部清晰,不得使用手机拍摄,不得自行靠墙拍摄,照片中不得有阴影,不可佩戴帽子、头饰、墨镜等,申请人上传照片成功后,需检查照片是否清晰、完整。
★特别提示:请于2026年11月2日至11月6日工作时间(8:30-12:00, 14:30-17:30), 将两张一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与教师资格认定网报电子照片同底版)背面用圆珠笔或铅笔注明姓名、报名号,交到十堰市教育局一楼107会议室(十堰市北京北路72号),用于制作教师资格证书。
3.选择考试形式:
十堰市高中教师资格认定原则上仅受理“国家统一考试”和“免试认定改革人员”两种形式。
注:①“国家统一考试”是指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的人员;②“免试认定改革人员”是指在毕业学校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须进行在线核验,不能成功调取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信息完成在线核验的,请按照系统提示要求上传证明材料。
5.学历证书须进行在线核验,不能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的,请按照系统提示要求上传证明材料(申请人在填写学历证书信息时慎重填写,仔细核对后再提交信息,以免学历信息核验失败)。
6.签署《个人承诺书》。申请人点击个人承诺书图片,通过手机浏览器、微信、支付宝或其他扫码工具扫描页面中弹出的二维码,并在打开的页面中手写签名。提交签名后,点击网页端的“已签名”按钮,查看签名合成后的效果。如需修改,可点击合成后的图片,重新获取二维码。如预览时发现上传的《个人承诺书》位置不正确、不清晰或签名不完整,请务必重新上传,以免影响认定。
7.网上申请“正式提交”后,所提交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信息”不得随意修改,请申请人慎重填写申请信息。
8.申请人体检后须将《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交至体检医院,由体检医院将体检结论上传至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平台。若系统无体检结论,则无法完成认定。有关体检结论,申请人可自行咨询医院。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体格检查的,视为自动放弃认定申请。
特别提示:已完成教师资格认定报名的申请人,登录账号后,点击“教师资格认定信息”右侧的“查询报名信息”按钮,将会出现包含报名号的本次报名信息。报名信息右侧“操作”栏内有修改图标,点击该图标,可进入报名信息的修改页面进行修改。在“网报待确认”和“材料待完善”的状态下,可以进行报名信息的修改。如果为其他状态,需要先联系确认点,将报名信息的认定状态修改为“网报待确认”后再进行修改。
(二)网上初审。初审时间为:11月9日-11月13日。申请人在审核时段内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在“教师资格认定‘一件事’”模块即可查询材料初审结果。
(三)网上复核。复核时间为:11月9日-11月20日。系统或短信提示需补正材料的,申请人须按情形于11月20日17:00前补充相关材料,逾期未补材料的视为放弃认定。所有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
(四)公示认定。自审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左右完成网上公示、审核认定。届时,申请人可通过十堰市教育局官网查看认定相关信息。
(五)制发证书。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印制《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简称“一证一表”)。认定通过的申请人均通过邮寄发放。邮寄默认EMS邮寄到付,邮寄物含《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1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
十、其他须知事项
(一)申请人同一自然年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认定通过后的当年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请第二种教师资格。
(二)申请人应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线下体检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相关法规,将会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申请人应认真阅读《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见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https://www.jszg.edu.cn)“咨询服务”使用手册)。申请人使用湖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hubei.gov.cn)报名时,遇有技术问题,参见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https://www.jszg.edu.cn)“咨询服务”的常见问题或致电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电话:010-56761296,人工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2:00,13:30-17:00。或致电0719-8699882咨询(工作日咨询时间8:30-12:00,14:30-17:30);
附件:
附件1:十堰市(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202610.docx
十堰市教育局
2026年10月22日
文章来源:http://jyj.shiyan.gov.cn/zwdt/tzgg/202610/t20261023_5020130.shtml
(责任编辑:格格木)
